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150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正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红。
被告:上海雅米鼎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义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奚利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