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759号
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闵芳呈
书记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