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2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1331023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案款487000元及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67.5元、执行费72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及关联案件进行了查询、检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线索,其名下查询到浙AF××**车辆,本院已进行动态查封并采取公安布控措施,暂未能控制到位。截止2020年9月7日,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经执行研判,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2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