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581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581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洪江路88号兆***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 被告:韩茵,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韩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