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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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民初字第号

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