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428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侍玉花。
上列当事人间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红军
人民陪审员 封敬球
人民陪审员 刘长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