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天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侍玉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天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捷路*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志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天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格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关于“保修期二年”的约定因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保修期由五年更改为二年,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一、二审认定双方关于“保修期二年”的约定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双方关于“保修期二年”的约定合法有效,已过保修期的质量问题,乔格公司不应承担保修责任。2.一、二审判决由乔格公司承担2/3的外墙保温层修复造价费用错误。(1)一、二审认可基体、涂料(外墙真石漆)及外墙保温层本身质量问题均可能导致外墙保温层出现空鼓、开裂、脱落,苏州科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也未排除基体、涂料(外墙真石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乔格公司申请对8#、9#楼外墙保温层的基体和涂料饰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天泓公司明知鉴定机构需要对基体、涂料饰面进行勘验,却故意将鉴定对象大面积铲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本案重大事实与责任问题无法查清,天泓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其反诉请求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2)一、二审推定基体没有质量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约定乔格公司做好与总包方的交接,对基层墙体做好验收,但该约定中的“验收”应做“外观验收”理解。乔格公司作为外墙保温工程的一般施工人,无职权也无技能对基体做专业验收,前道工序在监理人员签字认可质量合格情况下,**公司无权拒绝下道工序的施工。因此基体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超出乔格公司的注意义务范围。且乔格公司的外墙保温层工程后,还有涂料工序,涂料层的防水、厚薄问题,也直接影响整个外墙保温层的使用质量。依照一、二审法院的逻辑,涂料层的施工单位作为后道工序也应为前道保温层的质量承担责任。3.天泓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6464217元所依据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未经乔格公司认可,其中内容表述存在诸多不关联因素,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乔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天泓公司的反诉请求,改判由天泓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双方关于“保修期二年”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到使用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最低保修期限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施工单位在最低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具有法定性,排除了施工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降低保修期限的意思自治。据此,一、二审认定双方施工合同中“保修期二年”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并无不当。**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过保修期,其不需承担保修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二审判决乔格公司承担外墙保温层修复费用的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虽然天泓公司在未与一审法院和鉴定机构沟通的情况下即自行铲除大部分外墙保温层,导致乔格公司申请鉴定未果,对此天泓公司负有责任,但根据苏州科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质量问题主要存在于无耐碱网格布及包边搭接、抗拉拔试验力值数据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等,可以认定即便不考虑基体、涂料,外墙保温层本身即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故一、二审判决判令乔格公司承担2/3的外墙保温层修复造价费用,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二审判决的修复费用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乔格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乔格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璩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