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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18号
原告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2年1月25日,原告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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