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5648号
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43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83,43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张程焱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