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64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华永平。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56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 判 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