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64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华永平。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56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孚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 判 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