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7166号
原告:吴传米,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启龙,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传米与被告李启龙、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传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被告兴鸿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启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传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启龙、兴鸿建设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吴传米残疾赔偿金144,464元、误工费40,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2.判令伤残鉴定费1,95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李启龙、兴鸿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吴传米和李启龙是同乡。吴传米自2020年6月27日起跟随李启龙在兴鸿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的XX地下车库(XX路)项目(以下简称系争项目)的工地上工作,约定工资年付,平时发放点生活费。2020年8月9日2时许,吴传米在系争项目工地从事打桩工作时伤到手指,后由案外人单某(系李启龙的岳父)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吴传米认为,其系受李启龙劳务雇佣时受伤,兴鸿建设工程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企业将系争项目中的打桩工程分包给没有承建资质的李启龙,已构成违法分包,故吴传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第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启龙未作答辩。
兴鸿建设工程公司辩称,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作为系争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将其中的基坑围护工程分包给兴鸿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但吴传米与兴鸿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关系,兴鸿建设工程公司对于吴传米受伤的事实是直至其申请仲裁后方才知晓。兴鸿建设工程公司与李启龙、单某之间也无任何关系。现请求驳回吴传米对于兴鸿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吴传米既坚持主张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则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本案纠纷。现向本院起诉要求李启龙、兴鸿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传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妙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正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