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3721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南村二组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城地宏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倒口湖长江紫都长江路36号紫薇苑钟楼旁双创基地二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城地宏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