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嘉广告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30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