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30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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