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06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移动通信费用人民币1013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申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