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等债务加入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44号
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北随塘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龙昌。
被告: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33-F室。
法定代表人:虞利民。
被告:薛志刚,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薛志刚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因疫情防控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