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地都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桦,女,1971年9月19日生,系**之妻,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高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盐城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国,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马立国
审 判 员  杨建彬
人民陪审员  孙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卞 莲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