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737号
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684375XB,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爱玲。
被申请人: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79680467F,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高兵。
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500488.2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500488.2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2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