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37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2737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盐城市晨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克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法官 助理 刘梦君 书 记 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