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38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月18日和2021年1月19日,原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均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