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1721号
原告:上海泳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6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683号13幢203B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89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泳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泳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泳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