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9民初1099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蒲灵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IJ。
法定代表人:梁发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桂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立新路1002号A,注册号3102262042091。
法定代表人:李汉兰。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 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