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524845.75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卫军
审判员***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