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03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1755元予以扣划,同年6月24日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武汉分公司的名义将190000元的执行款汇入本院账户,并称该款系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工程款的扣留措施;
二、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万卫军
代理审判员张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