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

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忻州市公用事业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02民初1782号
原告: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中小企业创业园2-B-1幢(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5463830XP。
法定代表人:高国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杰,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公用事业中心,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学府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700590893135P。
法定代表人:崔文洲,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公用事业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2,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盐城市明可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泽   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某  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