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00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000号
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2室-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87581852。
法定代表人:周家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