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38号
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计4710,由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代书记员 范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