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99号
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87581852。
法定代表人:周家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上海跃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敏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