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C-1046号。
法定代表人:朱坚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栗嘉,执行董事。
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24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增量工程款共计460,000元;二、如果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则还应偿付经济损失40,000元。
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证券结算机构、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账户无可用余额,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志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栗嘉、现法定代表人朱坚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