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2973号
上诉人上海升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旭隆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漕溪绿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升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升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书 记 员 陈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