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92号
原告: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C-1046号。
法定代表人:瞿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总海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