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迪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连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098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迪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087.84元、违约金人民币63,61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6,71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上述应付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之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554.09元。因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962.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