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7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76686863Q,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宅兴路59号第8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福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2020)苏0591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7941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61元,由原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阅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亦未到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18日、2022年3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微小,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名下无股票信息。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3月23日,本院委托天津市西河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由于疫情原因,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已关闭,暂停办理各项业务。经查阅关联案件,相城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2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3月25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79414.00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79414.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26194.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