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963号
原告: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368348800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宅兴路59号第8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7668686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晓行新申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吉安市吉安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克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骏
书记员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