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岜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岜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G8ML4G。
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滨旅游度假区海滨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5976806C。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总经理。
淄博岜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1278.05元(本金396000.00元,利息31222.95元,案件受理费7172.00元,保全费2604.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722.10元,保全保险费1125.00元,执行费6432.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