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汇川区某某电机维修部、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1152号
原告:汇川区**电机维修部,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润苑小区3栋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H15502B。
经营者:刘亮亮,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海旅游度假区滨海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5976806C。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执行董事。
原告汇川区**电机维修部与被告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汇川区**电机维修部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川区**电机维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电机维修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倩
书 记 员 何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