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首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毛欣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013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首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首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雅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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