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00号 申请人:上海嘉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674618173,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4618173W,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2891室,联系电话:13651****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明发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9704566X,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704566XW,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新路999号1幢5层05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嘉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明发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明发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簿、股权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 杰 审判员 江爱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