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5022号
原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250弄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A楼1001A-1室。
法定代表人:FONGWAHKAI。
原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