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909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户籍地同***。
被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250弄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维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2023年10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