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91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高澄喜,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实建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执行董事。
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建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实建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496289.6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实建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5013.7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实建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295013.7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保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