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窖桥村社南780号1幢15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54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448000元及利息(425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2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4543元,由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279元,由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4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7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8年8月8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部分钱款且均被冻结,无互联网银行开户,无证券登记信息。
3、2018年7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8年4月1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5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8年6月5日,江苏省启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登记有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区××、××号;人民中路XXX-X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有查封,首位查封的法院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18年7月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该院业已于2018年7月10日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8、2018年8月9日,本院发函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土地处置后的剩余部分参与分配。
9、2018年8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笔录、终本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54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