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914号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1幢15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宏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女,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中兴网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崔良军。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兴网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调解,现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质保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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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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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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