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1幢15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388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