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1幢15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388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