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1幢15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388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银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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