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4民初1215-2号
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银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96元,减半收取计106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98元,由原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