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商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淇。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