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同济华康消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同济华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有管辖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所以双方应当优先遵从约定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的签约地法院受理本案正确,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