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御海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御海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辖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
法定代表人:马阿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御海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飞路****v>
法定代表人:章传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广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御海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御海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5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广建设公司上诉称,其仅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I标段项目海关围网基础及安装专业分包方,非总承包人,而天御海工公司系项目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东广建设公司与天御海工公司未就涉案材料签订过任何合同,天御海工公司起诉时未提供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天御海工公司系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结算事宜由业主与天御海工公司进行结算,东广建设公司对结算情况并不清楚,亦不具有支付涉案材料款项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天御海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理。天御海工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和2019年1月30日向东广建设公司开具的多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显示,天御海工公司向东广建设公司销售过固定式围网及复合材料防撞设施,天御海工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回单亦显示东广建设公司曾向天御海工公司支付过材料款,故从形式上可以确定天御海工公司与东广建设公司之间已达成买卖相关材料的合意,双方之间在形式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至于东广建设公司是否具有支付涉案材料款项的义务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并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原审原告起诉主张的原审被告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因东广建设公司与天御海工公司在涉案业务往来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天御海工公司诉请要求东广建设公司支付材料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东广建设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支付材料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天御海工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天御海工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王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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