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68号1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