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68号1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