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逸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村建联985号110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赖海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5号第三层A3部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艾逸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3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艾逸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86,622元(以下币种均同)及。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支付执行费9,266.2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