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权。
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飞。
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1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应在2018年9月11日前向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10,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37,638元。因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持有情况,未查实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112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券查询信息、谈话笔录、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蔬菜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1129号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湧
审判员  朱伟
审判员  浦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